阿里员工性侵下属事件,受害者维权与举证的困境

采编:王林  来源:互联网  发布时间:2021-08-18 12:57:41 

阿里员工性侵下属事件,受害者维权与举证的困境

截止今天(8 月 10 日),# 阿里巴巴女员工被侵害 # 的微博话题阅读量达到 9.1 亿。

根据受害者长文记录,14 天前(7 月 27 日),阿里一位女性员工被领导强制要求前往济南出差,而后被客户与领导灌醉,并遭遇了猥亵与疑似性侵。7 月 28 日,受害者第一时间选择报警,并要求查看监控录像,以及尽可能保存了物证。

在回到公司后,她按照流程在内网向上反映,并提出了自己的合理诉求,但经过多次沟通仍得不到回应后,她选择在公司食堂发传单抗议,却遭到多名保安的劝阻,无奈于 8 月 7 日撰写了一篇长文,才终于引爆热搜。

8 月 9 日,阿里内网终于正式公布了该事件阶段性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,但声明中将事件定义为 " 有过度亲密行为 " 引发了大量舆论争议。

同时,8 月 8 日,一位网名为 @投诉滴滴上级被开除的单亲妈妈 发帖表示,去年她被客户带到私人饭局后遭强制猥亵,当时自己失去意识,等醒来发现脸上全是伤,报警后未立案。兴化检察院的回复函则显示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有猥亵行为。

在现行的许多法律体系中,有关性侵犯罪的举证与判决非常复杂,通常牵涉受害方的性同意问题,并往往会要求受害方承担额外的论证责任;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与偏见之下,对性同意的表示也往往有着不同的界定标准。

但随着观念的进步,"no means no" ( 不即是不同意 ) 以及 "yes means yes" ( 需明确表示同意 ) 的标准也逐步成为某些法律体系的共识。

今天,我们与你分享詹青云在看理想 App 节目《像律师一样思考》中,对于强奸案判定和举证的探讨。她也指出,在现行的法律文化里,真正缺失的其实是从女性的视角去看待性关系,理解何谓 " 性同意 "。

文 | 詹青云

来源 |《像律师一样思考》

(文字经删节整理)

01.

一个人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伤害,

这就足以构成暴力

许多刑事犯罪都带有一些显著的特征,比如杀人、放火,它的危害性是非常明显的,它被人类社会所痛恨和鄙视,界定标准也是非常明确的。

但同为重罪,关于什么行为构成强奸、强奸应该被视作何等程度的罪行、强奸犯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,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,是深受罪行背后的社会文化,以及很多意识形态所影响的。

在过去几十年的时间里,随着女权主义的兴起,我们开始重新看待两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,去看待所谓的性自由、性同意,去看待受害者,一个女人(或男人)对于自己身体的完整性的控制,对于自己身体不受侵犯的自由的坚持。

强奸有两个核心的元素。第一个元素即为 " 强 " 字,意为使用了暴力,另一个元素则是违背了受害方的意志。

强奸案的法律标准在发展历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,就是关于暴力的界定。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," 强奸 " 中的 " 强 " 字指的是 " 性插入 " 这个行为以外的暴力。

比如把这个人压制住,让她 / 他无法反抗;比如用暴力伤害她 / 他,让她 / 他不敢反抗;或者让她 / 他陷入昏迷,失去反抗的能力等。

在裁定 " 一个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" 的时候,法官需要去寻找在性行为本身以外,被告方还使用了额外的暴力。而女权运动一个重要的发展,就是推动了 " 暴力 " 这个理念的改变。

《日本之耻》

在过去二三十年之间,越来越多的法律和判例认定 " 性插入 " 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一种暴力。

传统的强奸案谴责的是 " 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当中,额外对受害的一方所造成的身体上的伤害 ",现代的法律理念里,会认为它首要的伤害是 " 违背对方的意志,而强迫她 / 他进行性行为 " 这件事情本身。

这件事情的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、也是心理上的、人格尊严意义上的。

当一个人身体的完整性受到了伤害,这就足以构成暴力了。

这个界定非常重要,它的重要性不止体现在 " 背后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理念,而是一种我作为‘人’的完整性,我的尊严不受任何侵犯和践踏的理念 ",它也体现在法庭上要用什么样的证据去证明有 " 暴力 "。

02.

不能仅仅凭借 " 反抗 ",

来衡量受害者是否同意

如果一个法律体系要求有性交行为以外的额外暴力,那么它通常是要求受害的这一方证明自己 " 有过反抗 ",这就是一个额外的论证责任——她 / 他要证明 " 我反抗过 "。

但一些典型的例子,比如一方是在熟睡过程中被性侵的,或者有受害者是因为大量饮酒陷入昏迷状态,然后被性侵犯,这可以解读为加害者 " 没有使用额外的暴力 " 吗?

更典型的情况,以及在之前的判例当中更难处理的情况是 " 被侵犯的一方因为害怕、恐惧,或者是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伤害的时候,失去反应的能力,而不知道该怎么反抗 "。

以美国为例,美国的刑法以 " 州 " 为主体,不同州之间,意识形态有很大区别,分布在光谱各个地方,有的州走向非常极端。在美国的南方,一些州甚至不允许女性堕胎。

由于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差异,不同州对于强奸案的界定、法律的理解也大不相同。一个重要的差异是:不同州的法律要求女性遭遇强奸时反抗程度不同。

最严格的要求,是反抗时 " 要有口头的明确表达,再加上有行为、有动作 ";而有的地方法律可能允许 " 只要在口头上表达我不愿意 " 即可;有的地方更进一步,把 " 沉默 " 当做一种抗议。

这就是我们说的那些情况,她 / 他在熟睡,她 / 他在酒后失去了知觉,她 / 他因为恐惧、僵硬而没有办法表达反抗,她 / 他这个时候的沉默是不是足以构成一种反抗?

对于这个问题,在最 " 激进 " 的那些法律体系里,它会认为"yes means yes",就是你必须得说 " 我同意 "。只要没有得到一个自由意志下给出的明确同意,受害一方就算作在反抗,而对方就算是在违背她 / 他的意志。

《难以置信》

所以回头再看这两个问题:如何确定受害者有没有同意呢?这是不是她 / 他的自愿行为呢?这两个联系非常紧密的问题,体现的是我们一再讲到的刑法当中的两个元素。

第一个元素,是行为,是加害者具体做了什么?有没有使用暴力?暴力该如何界定?第二个元素,是加害者的意图,是他的心理状态。

当我们去衡量一个人是否犯下了强奸罪的时候,我们要求他的知识、他的意图,他的 mindset(心理状态)是怎样的?我们之前提到过不同的心理状态,它会决定所作所为将构成一个什么样的罪行。

03.

"yes means yes"

我们所聊的这些法律标准、规则的差异,是关于 " 强奸罪 " 定罪要素的具体差异、标准差异。原告要满足什么样的论证责任,才算把这个案子给 " 搭 " 起来了?被告想要推翻原告搭好的 " 房子 ",他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?以怎样的方式推翻?

在标准不同的情况之下,论证责任当然是不同的。以 " 行为 " 这一要素为例,有的地方要求除了有 " 性交 " 行为之外,还得有其它的暴力;有的地方不要求额外行使的暴力,这是非常明显的论证责任的差异。

很现实地说,在目前的医疗手段之下,只要报案比较及时,要证明有性交发生,是相对容易做到的。可是要证明在性交的过程当中,伴随着其它形式的暴力,却并没有那么简单。

有的时候这种暴力可能表现得非常明显的:在人的身体上留下了明显的伤痕,或者有比较清晰的证据的记录,有人证、有录像带或者有证词。

但是经常会面对的情况则是,什么样的力、什么程度的力,可被视作构成 " 暴力 "?其实这个问题并不明确。

有很多一定程度的 " 暴力 ",是足以使受害的这一方放弃或者没有能力反抗的暴力,但它可能并不会留下清晰的证据;也有很多时候这种 " 暴力 " 是隐性的,它是威胁、它是精神上的恐吓或者精神上的控制,它是在漫长的相处过程当中,所形成的一种威慑力。

这些东西更难以用证据证明,所以不同的论证责任,会提供不同的报案的门槛,或者论证为一个罪名的门槛。

如果一个法律体系之下,它要求有性交行为以外的额外暴力,那么它通常是要求受害的这一方证明自己 " 有过反抗 ",这就是一个额外的论证责任。

反抗在有的地方是一个 " 一刀切 " 的标准——如果你没有反抗,那么法律就默认你是同意的;有的地方则认同说,你有的时候不反抗,并不是因为不想反抗,而是因为没有能力反抗。

但也有的法律体系会给予一个 " 机会 " ——这时的论证责任,并不是一种额外的义务,而是一个机会,如果可以证明恐惧是合理的,那么 " 没有反抗 ",就不再成为定罪的阻碍。

此前有过一个判例,一位女士被侵犯了,她并没有尝试逃跑,也没有反抗。她当时感到非常恐惧,就问性侵者说 " 如果我按你说的去做,你能不杀我吗?"

案件递交到法庭上的时候,被告一方说 " 这不是强奸,因为没有‘暴力’这个元素 "。这个案件中的男方没有使用身体暴力,因为女方根本没有反抗,她只是因为恐惧,然后顺从了。

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是," 当受害一方出于恐惧而没有办法反抗的时候,‘暴力’这个元素可以被证明 ",也就是说,只需要证明这种恐惧是合理的(reasonable)。

《难以置信》

更明显的论证责任的划分不同,还体现在 " 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,性行为的发生是违背了一方的意志?"

有的法律体系要求要明确地说出 " 同意 ",即 "yes means yes"。假设在男女之间,当女方说出 "yes" 的时候,才叫做 " 她同意了 "。这时的论证责任,在于案件中的被告一方(男方),他需要证明 " 她确实有同意 "。

但如果法律体系要求的是," 如果你不同意,你得说 no",也就是 "no means no"。这时的论证责任就落到原告一方(女方),因为如果女方沉默的话,那么这个法律体系就会默认她是同意的,她就得去证明 " 我确实表达过我的不同意 "。

所以法律体系标准的设置不同,就将给双方带来巨大的难度差异。而这背后潜藏的,就是法律 " 默认 " 的状况;而它所折射的,则是整个社会文化中的默认、偏见与常态。

尾声 .

在过往的法律历程中,有大量类似的案子因为要求额外的 " 暴力 " 元素,而没有办法被定性为强奸。它隐含的意义是在绝大部分的强奸案当中,女性受害者需要反抗。

所以有很多人批评这种法律概念,这是在要求一个女人在被侵犯的时候还要像一个 " 男子汉 " 一样反抗,才能自证清白。

从这一点出发,有很多法律理论家深刻地指出:这种两性文化,或者是传统的性别观念传统,它对法律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,是深埋在大家的潜意识之中的。

明面上,法律可以随着时代相对容易地改变,但真正难以实现的改变是大家脑海深处的对性暴力事件的固有印象。

在现有的社会认知里,我们都认为在性关系当中男性有一定的攻击性,男性占有主导地位,女性适当地反抗其实是一种顺从。

这种意识形态才是最难纠正的。我们真正需要的法律文化,是从一个女性的视角出发,去理解一个女性在被侵犯的情况下,她所感受到的恐惧。

当她因为这种突如其来的伤害,陷入无法思考、无法反抗的状态时,法律如何保护她们的权利?

法律认同 " 如果这个时候受害人因为感到恐惧而没有办法反抗,那只要证明这种恐惧是合理的 " 就可以了,这是法律当中通行的所谓 " 理性人 " 的标准。

问题就在于这里的 " 理性人 " 是理性的男人,还是理性的女人呢?

如果我们传统意义上的法律都是理性男人的视角,大部分的法律工作者都是男性,大部分的警察和检察官也都是男性,他们以男性的视角出发所衡量的 " 理性人 " 的标准,又是不是一个女人身处那样的状态之下的 " 理性人 " 的标准?

因而有很多人认为,现行的法律文化里,真正缺失的是从女性的视角去看待性关系。

所有的这些概念都深埋在我们的文化里,它也会在不经意之间影响法官的判断、警方和检方的判断、律师的判断,甚至影响受害人自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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